(一)身分登記
1.出生登記
2.認領登記
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4.結婚、離婚登記
5.監護登記
6.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二)遷徙登記
1.遷入登記
2.遷出登記(以戶所間通報方式作業,民眾無須來所辦理遷出)
3.住址變更登記
(三)初設戶籍登記
1.出生地登記
2.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登記
3.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
4.國民身分證核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重複或不合邏輯處理
5.戶口名簿核發(初、補、換發)
6.戶籍謄本核發及戶籍資料閱覽
7.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
8.門牌邊釘、整改編或補換發
9.門牌證明核發
10.英文謄本核發
11.自然人憑證(網路身分證)核發
※ 違反戶籍法第53、54、55條規定,也就是應該申請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申請、申請不實或拒絕接受有權機關查證戶籍資料,而應予罰鍰者,其罰鍰請到戶政所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