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港務處  
 
 
業務執掌

船舶檢查申請之時機:

一、特別檢查
小船:
1. 新船建造時。
2. 購自國外。
3. 變更船舶之使用目的或型式時。
4. 遭受嚴重損害時。

二、定期檢查 
小船:
小船經特別檢查後,動力小船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非動力小船每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施行。

三、臨時檢查
小船:
1. 小船遇有損壞須入塢或上架修理時。
2. 船身或機器之重要部份更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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